派出所教导员警局猥亵15岁女生,民警将“丁丁”插到15岁女生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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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媒体报道了一条引发网友愤怒的新闻。
新闻标题写得很克制——“民警猥亵15岁女生”。但如果把事实完整展开,你会发现,这个“猥亵”,远比字面要刺眼得多:一名派出所教导员,在办公场所内,对一名15岁女生实施了包括抚摸、强迫口交在内的强制猥亵行为,最终被判有期徒刑2年9个月。
一个本应象征安全与公正的地方——派出所教导员办公室,却成了15岁少女小君(化名)噩梦的起点。
2025年6月16日,小君因涉及一起殴打案件,随母亲前往派出所配合调查。本该是依法办事、保护未成年人的场所,却在一扇关上的门后,变成了另一个世界。教导员李某以“单独询问”为由支开母亲,随后对小君实施强制猥亵。
判决书中写得极为冷静,却让人不寒而栗:
李某所在办公室的垃圾桶内侧表面上精液、裤子裆部处、警服下摆处可疑斑迹、右手手指指缝擦拭物、左手手指指缝擦拭物、办公室藤椅左侧扶手擦拭物、毛巾表面可疑斑迹以及当事女生案发时所穿白色鞋子鞋带表面可疑斑迹上清液中检出的STR分型,和他血样基因座基型相同。
换句话说,这不是“说不清”的案件,而是证据一层一层、严丝合缝地指向一个结论:事实确凿。
于是,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

问题也就从这里开始变得刺眼。
第一,这是普通场所吗?不是。这是派出所,是本该让人放心求助的地方。
第二,这是普通人吗?不是。这是执法者,是教导员,是“懂法、用法、执法”的人。
第三,这是普通情节吗?更不是。受害者是未成年人,手段恶劣,利用职务便利隔离监护人,且实施了司法解释中明确列为严重情节的行为方式。
按刑法第23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这类情形属于“恶劣情节”,量刑起点应在五年以上。这里不是“可重可轻”的弹性区间,而是法律已经给出的底线。
但现实却是——2年9个月。
于是,一个颇具黑色幽默的对比出现了:
在山西大同,一对有过交往、以男女朋友相称的情侣,因违背女方意愿构成强奸,被判三年;
而一个派出所教导员,在自己的办公室内,对素不相识的未成年女孩实施强制猥亵,却只判2年9个月。
前者有关系基础,后者毫无关联;
前者发生在社会空间,后者发生在执法场所;
前者是普通人,后者是执法者。
按常识理解,哪一案更严重,本应一目了然。但在量刑结果上,却恰恰反过来。
这已经不是“尺度不同”,而是肉眼可见的失衡。
再来看“认罪认罚”。有人会说,他当庭认罪、不上诉,所以从轻处理。可问题在于,普通人的认罪,是在不懂法的情况下犯错后的悔过;而执法者的认罪,是在明知法律后果的前提下依然越界之后的“止损”。
一个是“知错”,一个是“明知故犯后再认错”,性质真的一样吗?
更讽刺的细节在于——作为一名办案经验丰富的执法人员,本应具备基本的反侦查意识,却在作案后留下了如此完整的生物证据链,几乎是“把自己锁死”的程度。
这不像疏忽,更像一种下意识的无所顾忌。
而这种无所顾忌,从哪里来?
或许答案并不复杂:当一个人预期到最坏的结果,不过是2年9个月时,心理的那道“红线”,自然就会被往后推。
于是,“底气”也就有了。
受害者父亲悲愤最新吃瓜网站地址地表示,案发后,小君精神受极大打击,情绪一直低落,多次离家出走。他批评,一审判刑太轻,打算申请抗诉,并对李某提起民事诉讼索偿。
媒体报道全文如下:

作者:欧战之王 来源:吃瓜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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